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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评级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主要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

       产品包括:地方政府主体信用评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评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评级等。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债券发行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制,应当以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债券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地区政府债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